有关研发加计费用扣除_研发费加计扣除流程这方面的知识,估计很多人不是太了解,今天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研发加计费用扣除_研发费加计扣除流程的相关内容。
1、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所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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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5、(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6、(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7、(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8、(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9、(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0、”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11、”。